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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43   发布时间:2016-05-24

皖安监规〔2016〕65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完善监管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通报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将评价活动、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加强信息公开,在网站公示辖区安全评价机构的有关信息。

(二)直接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直接采信评价机构依法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服务结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许可中介结论进行审核的,审核所需费用由依法开展审核的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对许可中介服务结论不予采信的,要书面说明理由。要严格资质条件监管,促进安全评价机构提升管理水平。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查处时效,严肃责任追究,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存在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许可中介服务、擅自转包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违反规定收取许可中介服务费用、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许可中介服务等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采信其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并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诚信公开、执业规范、质量保障等方面从业行为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制定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建立诚实守信、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

(五)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监管行为,鼓励公平竞争,培育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机构开展许可中介服务,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不得让所属或者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二、规范从业,切实发挥技术服务作用

(一)强化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事项的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独立开展评价活动,如实记录执业情况,对出具的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评价机构要将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社会公信力。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等行为。

(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公平竞争,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行为所需的中介服务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委托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严禁恶意低价竞争,严禁假冒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三)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实、客观地开展评价活动。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应用数字化、信息化等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过程控制和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报告审核责任和档案管理。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优化专业结构,改进评价方法,加强人员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的评价报告,严禁出租资格证书或在评价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等行为。

(四)认真开展现场勘测。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勘测工作要编制与勘测内容相适应的作业文件,明确现场勘测的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并认真组织实施。评价人员要深入现场,翔实记录勘测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书面告知企业整改,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档案和影像资料等。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严禁抄袭他人成果等行为。

(五)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安全评价机构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将评价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网上公开。要在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机构网站公示有关执业许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业务范围,可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和办理时限,服务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投诉方式等应披露的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严禁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发布虚假信息。

(六)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在评价活动开始前书面告知从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拟开展的评价项目,以及拟到现场开展评价工作的人员、时间和主要任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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